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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19-01-10     【转载】   阅读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811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79条。此次《条例》修订,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山东问题,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环境执法机构可以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第五条第一款)

本规定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

二、区域限批的条件更加明确,杜绝“一刀切”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

(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

(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任务的;

(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九条) 

本条对区域限批进行了更明确地规定,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予以细化和具体化。同时对不受区域限批限制的情形也作了明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说不。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本规定破解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的难题。是准确运用《环境保*》、根据国家立法精神和生态环境部答复确定的一项制度。查封、扣押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可能加剧重污染天气的排污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形消失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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