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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19-01-10     【转载】   阅读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区域和活动,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4.《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六条)

5.《条例》规定: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集中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通过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等予以严格保护。(第三十七条)

6.《条例》规定: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区域合理确定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设,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非法围海填海、采矿塌陷地、露天尾矿库、工业废渣堆场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恢复原状、复垦整理、建设人工湿地等综合整治措施,督促有关治理责任主体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整治措施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

7.《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业灌溉水、农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处理。(第四十条)

8.《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对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和限制开发建设的生态保护地区予以补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四十一条)

9.《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采取植被修复、水源涵养和改善动植物栖息地等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生态安全。(第四十二条)

这些规定是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从林业领域退耕还林还湿、资源领域建立预警机制、红线领域保护敏感区域、区划领域兼顾经济社会、系统领域合理分区保护、海洋领域综合治理措施、农业领域防治面源污染、补偿领域促进协调发展、修复领域维护生态安全等9大领域予以规范,紧跟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的要求。

十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明确公众知情权、公众受益权、社会监督权、社会参与权

1.《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第六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和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社会公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第六十三条)

2.《条例》规定:第六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先进典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

4.《条例》规定: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鼓励、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六十六条)

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通过信息公开扩大了公众知情权,鼓励措施保障了公众受益权,媒体曝光推动了社会监督权,志愿服务发展了社会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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